政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政和县财政局关于公布2024年政和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的通告
政和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政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政和县财政局关于公布2024年政和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的通告
政发科〔2024〕59号
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 2015〕34号)要求,现将202 4 年 政和县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 及 收费项目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今后,国家、省有权机关取消收费项目或废止收费文件,或收费标准文件到期失效,相关收费自动终止。
特此通告。
政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政和县财政局
2 02 4 年 6 月 5 日
202 4 年 政和 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 1 | 政和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20 23 年版)(闽建城〔 20 23 〕 5号) | 详见附 件 |
| 2 | 政和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关于核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南政价〔 1995〕31号) | 0.1-0.8元/平方米·日 |
| 3 | 政和 县 第一中学 | 高中学费 | 《南平市物价局 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南平市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政价〔 2008〕99号) | 900元/生·学期 |
| 学生公寓住宿费 | 《关于核定政和第一中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复函》(南政价〔 2015〕108号) | 580元/生·学年 | ||
| 4 | 政和 县 第二中学 | 高中学费 | 《南平市物价局 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南平市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政价〔 2008〕99号) | 800元/生·学期 |
| 学生公寓住宿费 | 《政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政和县财政局关于政和县第二中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复函》(政发科〔 2023〕85号) | 1、A楼套房式(每套8人)560元/生·学年 2、C楼学生公寓6人间440元/生·学年 | ||
| 5 | 政和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 《关于调整政和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政价〔 2008〕41号) | 200元/生·期 |
| 6 | 政和开放大学 | 电大系统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收费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电大系统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7〕54号) | 学费 65-100元/学分,报名考试费40元/生,注册建档费200元/生,再次注册学费50元/生(详见附件) |
| 7 | 政和县实验幼儿园 | 保育教育费 | 《政和县物价局 政和县财政局关于制定政和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价〔 2018〕8号) 《关于下发 2023年秋季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高中学校各项收费标准的通知》(政发科〔2023〕81号) 《政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有关问题的函》(政发科函〔 2024〕5号) | 县级示范性幼儿园 325元/生/月 市级示范性幼儿园 395元/生/月 |
| 8 | 政和县第二实验幼儿园 | 保育教育费 | ||
| 9 | 政和县第五实验幼儿园 | 保育教育费 | ||
| 10 | 政和县第六实验幼儿园 | 保育教育费 | ||
| 11 | 政和县石屯中心幼儿园 | 保育教育费 | ||
| 12 | 政和县星溪中心幼儿园 | 保育教育费 | ||
| 13 | 政和县东平中心幼儿园 | 保育教育费 | ||
| 14 | 政和县铁山中心幼儿园 | 保育教育费 | ||
| 15 | 政和县岭腰中心幼儿园 | 保育教育费 | ||
| 16 | 政和县外屯中心幼儿园 | 保育教育费 | ||
| 17 | 政和县镇前中心幼儿园 | 保育教育费 | ||
| 18 | 政和县杨源中心幼儿园 | 保育教育费 | ||
| 19 | 政和县澄源中心幼儿园 | 保育教育费 | ||
| 20 | 政和县同心幼儿园 | 保育教育费 | ||
| 21 | 政和县公安局 | 外国人签证费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2003〕392号) | 详见附件 |
| 外国人证件费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4〕223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4〕1267号)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 1996〕89号) | 详见附件 | ||
|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9〕9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2019〕193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7〕1186号) | 详见附 件 | ||
|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 1997〕费字21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 2012〕97号) | 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免收;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每本 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省定贫困乡居民户口簿每本4元。 | ||
|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首次申领除外)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3〕2322号) | 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 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 ||
| 22 | 政和县公安局 交通警察大队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闽发改价格函〔 2023〕178号)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汽车反光号牌 100元/副,不反光号牌8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副,不反光号牌3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40元/副,不反光号牌25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35元/副,不反光号牌25元/副。 |
| 证照费工本费 |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临时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10元/本;临时机动车号牌5元/张。 | |||
| 汽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 汽车驾驶许可考试费科目一 40元,科目二260元,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110元,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30元。 | |||
| 摩托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 摩托车驾驶许可考试费科目一 30元,科目二60元,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30元,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30元。 | |||
| 非机动车牌证费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财综〔 2014〕36号) | 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的牌证工本费 13元/辆;补发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的号牌8元/牌;补发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的行驶证4元/证。 | ||
| 23 | 政和县殡仪馆 | 殡葬收费 | 《关于重新核定及调整我县部分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政价〔 2015〕39号) | 详见附件 |
| 24 | 政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登记收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45号)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80元/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
| 证书工本费 | 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 |||
| 25 | 政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 2014〕347号) | 1、非工业项目的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1000元/平方米; 2、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500元/平方米。 |
| 26 | 政和县污水处理厂 | 污水处理费 | 《政和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政价〔 2016〕39号) | 1、居民0.85元/吨; 2、非居民1.20元/吨。 |
| 27 | 政和县水土保持监督站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闽发改价格函〔 2023〕199号)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 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 1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25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 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 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 28 | 政和县水政监察大队 | 水资源费 |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价商〔 2014〕395号) | 详见附 件 |
| 29 | 政和县人民法院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 481号)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部分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 闽价费 〔 2008 〕 145号 ) | 详见附 件 |
附件:收费依据
1 、 收费依据.zip